中级经济法——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