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可以转让。设置抵押权的动产经抵押权人同意能转让,擅自转让行为无效。设置抵押权的动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转让时应经抵押权人同意且以所得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其内容包括: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3.禁止约定“绝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