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2.无形资产的特征。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资产基本特征。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无形资产作为一项资产的基本特征。
(2)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如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3)具有可辨认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在处置时,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表明无形资产可辨认。或者在处置时需要与有关的合同一起用于出售转让等,视为无形资产可辨认。企业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无法与企业的整体资产分离而存在,不具有可辨认性,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如一方通过与另一方签订特许权合同而获得的特许使用权,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4)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无形资产的存在形态不具有货币性资产形态特征。
(二)出租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三)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其他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