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2、后续计量
(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后续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长期以来,租赁被认为是比较容易识别和处理的交易行为,在旧准则下,经营租赁行为与服务业的会计处理基本类似。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
旧租赁准则下,要求承租人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承租人对经营租赁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新旧准则的这一改变,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将不再是游离于企业会计报表之外的项目。长期以来,经营性租赁业务一直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企业“表外融资、优化报表”的一大优势,但新准则下,对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向单一模型的改变,使得“经营租赁”相对于银行信贷、融资租赁来说,在会计处理上的优势荡然无存。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旧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
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完善了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承租人来说,根据会计处理模型的变化,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承租人根据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披露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并且要区别于其他金融负债单独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