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有偿转让。不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是取得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均属于有偿。


3.进口: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


(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


1.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1.不动产,分为:


(1)建筑物。


(2)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2.下列情形,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 久使用权的。


(2)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


(3)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


(四)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五)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